济南浩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你单位职工唐洪伟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发生事故伤害,经东营市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东河人社认工字〔2022〕45号 。
经查,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故你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现该职工因你单位未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具体项目和金额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3520元,以上共计281520元。你单位须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金额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按时足额支付的,我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如你单位逾期不偿还,我机构将依法提起追偿程序,同时依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款、第九条等相关规定,提请将你单位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并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名单信息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且拒绝提供现生产经营地,无法将本催告书送达你公司,现我中心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联系人:东营市河口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伤管理服务室 ,联系电话:0546-3655766 )
东营市河口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6 年 9 月 28 日